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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1225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  错误执行  执行回转

裁判要点

1.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海口营业部申请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在未依法对原生效判决以及该院(1999)琼高法执字第9-10、9-11、9-12、9-13号裁定以下分别简称9-10、9-11、9-12、9-13号裁定进行再审的情况下作出(1999)琼高法执字第9-16号裁定以下简称9-16号裁定),并据此执行回转撤销原9-11、9-12、9-13号裁定造成国泰海口营业部已合法取得的房产丧失应予确认违法并予以国家赔偿

海南高院答辩称该院9-16号裁定仅是纠正此前执行裁定的错误并未改变原执行依据无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该院9-16号裁定及其执行回转行为系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使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案件开始时的产权状态该行为与国泰海口营业部经判决确定的债权及其尚不明确的损失主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泰海口营业部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921海南高院就国泰海口营业部诉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租赁公司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作出(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租赁公司向国泰海口营业部支付证券回购款本金3620万元和该款截止到19971130日的利息16362296海南租赁公司向国泰海口营业部支付证券回购款本金3620万元的利息计息方法为19971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8%计付

199812国泰海口营业部申请海南高院执行该判决海南高院受理后向海南租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明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海南租赁公司提出其对第三人海南中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中标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以景瑞大厦部分房产直接抵偿给国泰海口营业部以偿还其欠海南租赁公司的部分债务海南高院遂于2000613日作出9-10号裁定查封景瑞大厦的部分房产并于当日予以公告同年629国泰海口营业部海南租赁公司和中标公司共同签订执行和解书》,约定海南租赁公司中标公司以中标公司所有的景瑞大厦部分房产抵偿国泰海口营业部的债务据此海南高院于630日作出9-11号裁定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

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案外人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和海南创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仁公司以海南高院9-11号裁定抵债的房产属其所有该裁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海南高院审查后分别作出9-12、9-13号裁定驳回异议。2002314国泰海口营业部依照9-11号裁定将上述抵债房产的产权办理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并缴纳相关税费海发行清算组创仁公司申诉后海南高院经再次审查认为:9-11号裁定将原金通城市信用社后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向中标公司购买并已支付大部分价款的房产当作中标公司房产抵债给国泰海口营业部损害了海发行清算组的利益确属不当海发行清算组的异议理由成立创仁公司异议主张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据此海南高院于2003731日作出9-16号裁定裁定撤销9-11、9-12、9-13号裁定将原裁定抵债房产回转过户至执行前状态

20041218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对以海发行清算组为原告中标公司为被告创仁公司为第三人的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作出(2003)海中法民再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认原抵债房产分属创仁公司和海发行清算组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56国泰海口营业部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将契税退还国泰海口营业部。200684海南高院作出9-18号民事裁定以海南租赁公司已被裁定破产还债海南租赁公司清算组请求终结执行的理由成立为由裁定终结(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所涉债权20047月经协议转让给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投资公司)。20051129海南租赁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案件审理中国泰投资公司向海南租赁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包含(1998)琼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定债权在内的相关债权。2009331海口中院作出(2005)海中法破字第4-350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国泰投资公司债权未获得清偿

20101227国泰海口营业部以海南高院9-16号裁定及其行为违法并应予返还9-11号裁定抵债房产或赔偿相关损失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201174海南高院作出(2011)琼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决定对国泰海口营业部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国泰海口营业部对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323日作出 (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南租赁公司没有清偿债务能力因其对第三人中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中标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履行债务中标公司隐瞒其与案外人已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大部分房款的事实与国泰海口营业部及海南租赁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书》。海南高院据此作出9-11号裁定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泰海口营业部据此取得的争议房产产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海南高院9-16号裁定系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成立的基础上对原9-11号裁定予以撤销将已被执行的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前状态该裁定及其执行回转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生效的海口中院(2003)海中法民再字第37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内容予以印证其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国泰海口营业部债权未得以实现的实质在于海南租赁公司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国泰海口营业部及其债权受让人虽经破产债权申报仍无法获得清偿该债权未能实现与海南高院9-16号裁定及其执行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海南高院9-16号裁定及其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错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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