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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9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1225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无罪逮捕  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称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决定并决定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被拍卖房产等损失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答辩称朱红蔚被无罪羁押87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已向朱红蔚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红蔚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红蔚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红蔚于20057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6日被取保候审。2006526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1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891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朱红蔚被释放朱红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2011315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19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142.33×873);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1)朱红蔚之女朱某某在朱红蔚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2012年抑郁症仍未愈。(2)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由朱红蔚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3)朱红蔚另案申请深圳市公安局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朱红蔚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到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红蔚赔偿申请。(4)20119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粤高法〔2011〕382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618日作出 (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驳回朱红蔚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朱红蔚于20113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朱红蔚被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5天的赔偿金142318.75朱红蔚被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红蔚另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朱红蔚被羁押875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自2005年朱红蔚被羁押以来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朱红蔚之女患抑郁症未愈以及粤高法〔2011〕382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的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50000朱红蔚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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