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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9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122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 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14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2129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18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20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25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同月31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懿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829日作出(2003)柯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20021231日作出的衢市国土(2002)37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衢州市国土局作出通知虽然说明了该通知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衢州市国土局提供的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35关于同意扩建营业用房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建设银行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有关证据难以证明其作出的通知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故被告主张其作出的通知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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