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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9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

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122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工伤认定  工作原因  工作场所  工作过失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

原告孙立兴诉称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以下简称园区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园区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被告园区劳动局辨称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业务员孙立兴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在下台阶时摔伤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立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中力公司述称因本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孙立兴事发前已被淘汰但因其原从事本公司的销售工作还有收回剩余货款的义务所以才偶尔回公司打电话事发时孙立兴已不属于本公司职工也不是在本公司工作场所范围内摔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6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35日作出(2004)0001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立兴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立兴不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323日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2004)0001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园区劳动局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711日作出(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园区劳动局依法具有本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孙立兴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一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二是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三是孙立兴工作过程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关于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停车处是孙立兴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孙立兴的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系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关于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该行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孙立兴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孙立兴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园区劳动局主张孙立兴在下楼过程中摔伤与其开车任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缺乏事实根据另外孙立兴接受本单位领导指派的开车接人任务后从中力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在前往院内汽车停放处的途中摔倒孙立兴当时尚未离开公司所在院内不属于因公外出的情形而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关于孙立兴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据此即使孙立兴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园区劳动局以导致孙立兴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孙立兴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孙立兴为工伤的决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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