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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7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政府信息公开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1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 网络申请 逾期答复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李健雄诉称其于20116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即省政府政务外网以下简称省外网),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以下简称厅内网)。按规定被告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由于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申请受理并非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为准而是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为准原告称201161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未收到该申请被告正式收到并确认受理的日期是728并按规定向原告发出了受理回执》。84被告向原告当场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距离受理日仅5个工作日并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因原告在政府公众网络系统递交的申请未能被及时发现并被受理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61原告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等政府信息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成功。728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事实并于8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原告确认8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824日作出(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李健雄201161日申请其公开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客运里程数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原告于20116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生成了相应的电子申请编号并向原告手机发送了申请提交成功的短信被告确认收到上述申请并认可原告是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却于201184日才向原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所应当具有的整合性与权威性如未作例外说明则从该平台上递交成功的申请应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收到原告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被告认为原告是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的申请因其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而无法及时发现原告申请应以其2011728日发现原告申请为收到申请日期而没有超过答复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该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被告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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