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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7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1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61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650时起至20126424时止。20111118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12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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