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法律服务进农村、进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力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月11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邓姝琳律师、马飞律师受剑阁县普安镇剑公村村民委员会的邀请,参与达某林、达某成、达某荣等户道路通行地役权纠纷调解会。

达某荣认为,2007年7月我们已经达成协议,在承包地内留两米的宽度作为公共道路使用。
达某林、达某成认为,2007年8月我们与第三人达成土地置换协议,达某荣在道路的尾部,享受了公路使用的利益,并要求达某荣在承包地上留出三米作为公共道路使用,所以也应该留三米的宽度作为公共道路。
调解律师对达某荣、达某林、达某成及其他参会人员进行了现场法制宣讲。律师认为,达某荣、达某林、达某成皆为亲兄弟姐妹关系,应当友好、和谐相处,达某林、达某成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不能约束达某荣,若达某林、达某成要占用达某荣的土地,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若各方能达成其他协议,比如土地置换等能解决道路通行问题也是允许的。但达某荣、达某林、达某成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调解律师向各方告知了权利救济途径,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我所律师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从法律上规范了乡村(社区)日常管理,引导村社和群众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保障了乡村(社区)和谐稳定,推动了乡村(社区)发展,进一步推动法治广元、平安广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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