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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9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6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裁判要点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津青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青旅辩称:“天津青旅没有登记注册并不由原告享有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11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2007,《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承办的活动中已开始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7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了天津国青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欢迎光临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汇集国内出境经典旅游线路,100%出团天津青旅400-611-5253022.ctsgz.cn”,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然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024日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持续15被告赔偿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济损失30000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天津国青旅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320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变更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也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原告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天津青旅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2007年就已被其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相关宣传报道和客户也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所以可以将天津青旅视为企业名称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共同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津青旅许可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旅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旅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利用了天津青旅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青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与天津青旅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天津青旅企业名称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有借他人之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天津国青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天津国青旅在网站网页顶端显示的青年旅行社青旅字样并非原告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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