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39-6609898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法律法规>正文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来源:最高法作者:最高法时间:2024-02-0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

2024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31日起施行。


上一篇: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