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39-6609898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法律课堂>正文

当事人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来源:剑州律所作者:剑州律所时间:2023-03-15

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诉前单方选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上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能否对工程款结算再进行司法鉴定? 下一篇:诉讼中当事人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系争工程进行了鉴定,当事人能否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