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839-6609898
首页
律所介绍
专业领域
律师团队
剑州动态
以案说法
法律法规
法律课堂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公司法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民商事纠纷
劳动纠纷
金融保险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律师团队
更多>>
邓健 律师(主任 合伙人)
蒲利雄 律师(副主任 合伙人)
何辉 律师(副主任 合伙人)
王柏松 律师(副主任 合伙人)
伏永祥 律师(监事 合伙人)
张玉 律师(合伙人)
魏椿林 律师(党支部书记)
梁玉雯 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法律课堂
>
正文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2-05
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
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上一篇: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下一篇: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