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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时间:2019-01-09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6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 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86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MIRANDA ROSE”以下简称玫瑰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相遇当日2327由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开出的另一艘外轮里约热内卢快航轮与玫瑰轮联系后开始实施追越。2332,“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呼叫炜伦06”轮和位于炜伦06”轮左前方约0.2海里的正安8”要求两轮与其绿灯交会。“正安8”轮予以拒绝并大角度向右调整航向快速穿越到警戒区北侧驶离。“炜伦06”轮则在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执意要求下同意绿灯交会。“玫瑰轮随即与炜伦06”轮联系也要求绿灯交会,“炜伦06”轮也回复同意。2338炜伦06”轮行至玫瑰轮船艏偏左方向发现玫瑰轮显示红灯立即联系玫瑰要求其尽快向左调整航行。“炜伦06”轮随后开始减速玫瑰轮因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追越尚未驶过让清距离较近无法向左调整航向。2341,“炜伦06”轮与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近距离交会位于玫瑰轮左前方距离仅0.2海里此时,“炜伦06”、“玫瑰轮均觉察危险同时大角度向左转向。2342炜伦06”轮右后部与玫瑰轮船艏右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遭受救助费清污费货物减损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4605.75

原告遂以玫瑰轮违反双方关于绿灯交会的约定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玫瑰轮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提出原告应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920日作出(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252302.79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20086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对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两轮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轮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玫瑰轮为了自己进北槽航道出口方便首先提出绿灯交会的提议该提议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让路义务但是,“炜伦06”轮同意了该违背规则的提议此时双方绿灯交会的意向应是指在整个避让过程中双方都应始终向对方显示本船的绿灯舷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了《72避碰规则意义上的让路船直航船”。因此当两轮发生碰撞危险时两轮应具有同等的避免碰撞的责任两轮均应按照《72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谨慎驾驶但事实上在达成绿灯交会的一致意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会给自己让路未能对所处水域的情况进行有效观察并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直至紧迫危险形成后才采取行动最终无法避免碰撞综上两轮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尽到特别谨慎驾驶的义务并尽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为都违反了《72避碰规则中有关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规定对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当应各承担50%的责任

被告系玫瑰轮的船舶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就玫瑰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核定了原告具体损失金额按照被告应负的责任份额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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